來源: 時間: 2016-12-01 16:04:00 閱讀:

    随着“鹽改”政策穩步推進,一些人法律意識淡薄,為謀取非法利益,非法購入劣質鹽産品(渣鹽),用以加工蔬菜食品,完全不考慮犯罪行為的後果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被告人陳文忠、曾紹民用劣質鹽銷售給威遠菜農用戶腌制“大頭菜”,被威遠鹽政稽查所查獲。因涉嫌犯罪,威遠鹽政稽查所将其移送公安偵查。今年7月,經法院審理,依法追究陳文忠、曾紹民的刑事責任。

    此案偵辦時間雖然較長,但仍充分凸現依法治鹽、維護人民群衆食鹽安全的必要性,同時彰顯了政府、公安和司法機關維護法律尊嚴的決心。

    以下刑事判決書為我們提供了一個依法治鹽的警示教育。

       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6)川1024刑初142号

    公訴機關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文忠,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威遠縣人,初中文化,農民,家住威遠縣向義鎮塘角村2組27号,2008年8月22日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10日刑滿釋放。2014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威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9月1日被解除取保候審。

    被告人曾紹民,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四川省威遠縣人,初中文化,農民,家住威遠縣向義鎮白石村3組6号。2014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威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9月1日被解除取保候審。、

威遠縣人民檢察院以威檢刑訴字(2016)128号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文忠、曾紹民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遠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倪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文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至2012年,曹德坤(另案處理)通過他人購買鹽産品數10噸,要被告人陳文忠夥同曾紹民找買家銷售。被告人陳文忠夥同曾紹民将該鹽産品賣給劉朝陽、張棋等人。二人從中獲利1000餘元,扣押在案的鹽24.8噸,經查實,二被告人不具備經營食鹽的相關資質。

    公訴機關起訴認為,被告人陳文忠、曾紹民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文忠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自願認罪。

    被告人曾紹民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自願認罪。

    查明的事實和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12月,曹德坤(另案處理)通過他人從“四川久大制鹽有限責任公司自貢分公司”分次購買了鹽産品數10噸,要被告人陳文忠找買主,并口頭約定每噸給予陳文忠50元好處費,因威遠縣向義鎮大沖村鹽需求量大,陳文忠又找到被告人曾紹民一同尋找、聯系買主,并以每噸20元好處費給予曾紹民。二被告人先後将24.8噸鹽分别賣給了大沖村的村民(腌制大頭菜農戶)張棋、劉朝明等人,從中獲利1000餘元。經查實,二被告人不具備經營食鹽的相關資質。

      另查明:

    1.被告人陳文忠2008年8月22日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10日刑滿釋放。

    2.被告人陳文忠系艾滋病患者。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如下證據說明:

    1.《受案登記表》和立案決定書,證明本案是威遠縣鹽政稽查所報案并立案偵查;

    2.自貢市鹽政市場稽查處、内江市鹽政市場稽查處、資陽市鹽政市場稽查處《情況說明》,均證明被告人陳文忠、曾紹民在本轄區内未取得《食用鹽專營代理批發許可證》及《食鹽零售許可證》;

    3.自貢“久大制鹽有限責任公司”《情況說明》和内江市鹽政市場稽查處《關于渣鹽的情況說明》,證明本案所查獲的鹽巴屬真空生産綠色鹽産生的渣鹽。符合食用鹽國家标準;

    4.(鹽政稽查所執法人員)詢問張棋筆錄及暫扣決定書,證明鹽政稽查所執法人員調查張棋購買鹽巴情況及暫扣涉案鹽巴287袋,214件;

    5.證人宋超、譚錫明、李常、劉朝陽、張棋、陳興付、甘棟彬的證言,證實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運輸鹽巴相關情況;

    6.辨認(買賣人)筆錄及照片,證明證人張棋從12張照片中分别辨認出陳文忠、曾紹民是向自己販賣鹽巴14餘噸嫌疑人;

    7.辨認(贓物)筆錄及照片,證明被告人陳文忠辨認販賣給張棋、劉朝陽的鹽巴情況;

    8.被告人陳文忠、曾紹民的供述,供認了起訴書真空的事實;

    9.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7)榮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決書及四川省金堂監獄(2010)川金釋證第43号《釋放證明書》。證明被告人陳文忠2008年8月22日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10日刑滿釋放。

    10.威遠縣疾病防治控制中心《證明》,證明被告人陳文忠系艾滋病患者。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文忠、曾紹民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販賣專賣物品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屬共同犯罪,公司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刑法處罰,二被告人退繳非法所得,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文忠、曾紹民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态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最該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人陳文忠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二千元;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二、 被告人曾紹民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一千元;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三、 涉案贓物及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内,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張正義

    人民陪審員:倪靜

    人民陪審員:李琴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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