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鹽政網 時間: 2008-12-06 09:05:55 閱讀: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梅州市食鹽應急預案的通知

 

梅市府辦[2005]26    2005年4月4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梅州市食鹽應急預案》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梅州市食鹽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及時消除因突發事件引發的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确保我市食鹽(含農牧漁業用鹽,下同)的正常供應,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全國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食鹽應急工作原則:

  (一)按照食鹽區域供應和管理的要求,縣(市、區)政府應建立食鹽應急機制。當出現區域性食鹽緊張情況時,當地政府應切實承擔起責任,采取應急措施,确保食鹽市場和社會穩定,同時立即報告上一級政府;

  (二)市各有關部門要按本預案明确的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

  (三)本預案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實施,各級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協調行動,局部服從整體,一般工作服從應急工作。

  第三條 本預案适用範圍:

  (一)緊張狀态。全市局部區域食鹽供應較為緊張,群衆争購食鹽并出現情緒不穩定,食鹽價格有上漲趨勢;

  (二)緊急狀态。食鹽市場供應緊張,群衆搶購食鹽并出現恐慌,緊張狀态持續3天或食鹽價格在3天内上漲50%以上;

  (三)特急狀态。食鹽市場供應極度緊張,群衆十分恐慌,搶購現象嚴重,部分地區出現食鹽脫銷,緊急狀态持續一周或市場食鹽價格一周内上漲100%以上。

 

  第二章 應急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成立梅州市食鹽市場供應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負責全市食鹽市場供應應急工作,同時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局,由市經貿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 協調小組由市政府分管經貿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協調經貿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經貿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經貿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物價局、市工商局、市質技監局、市審計局等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第六條 協調小組職責:

  (一)根據食鹽市場形勢,判斷食鹽緊急狀态,報請市政府決定實施和終止應急行動;

  (二)協調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食鹽應急工作;

  (三)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事态發展情況,以及向社會公布;

  (四)根據需要,向省政府、上級鹽業主管部門請示借銷儲備鹽或向外市以及有關部門請求支援和幫助。

  第七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職責:

  (一)掌握全市食鹽市場動态,向協調小組組長提出應急行動意見;

  (二)按照市政府或協調小組指示,召集聯絡協調小組成員單位開展應急工作;

  (三)綜合有關情況,草拟有關文件;

  (四)向市政府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五)協同有關部門核定實施預案各項費用開支;

  (六)完成市政府和協調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部門職責:

  (一)經貿部門牽頭負責食鹽市場供應工作,具體負責市場供應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和部門銜接,做好食鹽的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并會同物價等有關部門對鹽情進行監測、預測,收集掌握全市及省内外有關食鹽供求信息,分析預測市場行情,并及時向市政府和協調小組提出預警意見;負責組織實施應急食鹽購進、加工、調撥和銷售;在情況特别嚴重時,對食鹽暫時實行統一發放、分配和定量銷售;

  (二)發展改革部門及時協調應急處理所需食鹽的生産、綜合運輸協調;

  (三)公安部門負責維護食鹽供應場所的治安秩序,防止因食鹽供應緊張引發群體性治安事件和社會騷亂;

  (四)财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實施食鹽應急措施所需的有關經費,保障市場供應應急事項所需的合理費用及時到位;

  (五)鐵路、交通部門負責做好應急食鹽運輸快速通道的建立和運力的調度,确保食鹽優先運輸;

  (六)物價部門負責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及時掌握食鹽市場價格動态,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七)經貿、工商、鹽業部門負責加強對食鹽市場的監管,打擊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八)衛生、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監測食鹽質量,防止假冒僞劣、有毒有害的非食用鹽産品趁機流入市場;

  (九)審計部門負責對應急經費開支的審計;

  (十)新聞媒體要按照宣傳部門的要求以及有利于市場和社會穩定的方式做好宣傳報道,消除消費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導消費。

  第九條 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和指揮轄區内的食鹽應急工作,制定和實施措施。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完成各項應急任務。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十條 市、縣(市、區)建立食鹽供求行情監測、預測和預警信息網絡系統。有關職能部門切實做好省内外、市内外有關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預測,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隐患以及可能發生的市場異常波動,必須按照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發出預警信号。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規定,落實各級食鹽儲備計劃,增大成品鹽的庫存。并根據計劃管理的需要,及時足額落實食鹽儲備款項,确保在應急情況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調節物資和資金。

  第十二條 各地和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應急需要,建立健全市、縣(市、區)、鎮食鹽應急供應保障系統。

  (一)鹽業部門要根據食鹽計劃供給的規定和要求,确保在正常及應急情況下的鹽源供給;

  (二)建立食鹽應急加工系統。根據當地實際,提前确定應急條件下加碘食鹽的加工方案。如當地或在一定區域内的加碘食鹽加工能力不能滿足應急需要的,報請上級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調劑解決;

  (三)建立食鹽應急供應系統。根據當地駐軍、城鎮居民、農牧漁業用鹽城鄉救濟需要,健全食鹽應急銷售網絡。應急供應網點由鹽業部門專門設置,或提前委托當地批發站、大型商場、連鎖超市等機構承擔;

  (四)建立食鹽應急儲運系統。根據食鹽儲備、加工設施、供應網點的布局,科學規劃,利用和整合社會資源,抓緊建設食鹽應急儲運體系,提前确定好運輸線路、臨時存放點、運輸工具等,确保應急條件下食鹽運輸的暢通、有序。

 

  第四章 應急措施

 

  第十三條 根據食鹽市場出現不同程度的波動狀況,相應采取不同範圍、不同力度的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 當出現緊張狀态時,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啟動各地應急供應系統。立即組織當地鹽業企業加工加碘食鹽,并通過指定應急網點、委托大型零售商店和連鎖店等銷售網點投放和供應市場。要按照先無後少、先缺後緊、先前方後後方、先部隊後地方的原則,确保當地駐軍和群衆的食鹽供應;

  (二)立即組織購進和調配食鹽供應市場。按食鹽專營計劃管理的原則,由市鹽業總公司組織調進,組織當地食鹽企業通過批發供應市場,并認真做好本地區食鹽調配計劃,安排好運輸線路和工具;

  (三)加強食鹽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擡鹽價、牟取暴利、非法加工和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衛生标準的食鹽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食鹽流通秩序;

  (四)加強食鹽市場動态實時監測。深入分析原因,科學預測動态走向;

  (五)及時引導有關新聞單位進行宣傳報道,盡快消除不實傳聞和消費者恐慌心理,同時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打擊造謠惑衆者。

  第十五條 當出現緊急狀态時,除采取第十四條的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動用儲備鹽供應市場。儲備鹽實行國家儲備、銷區儲備原則。

  (一)動用原則。若當地食鹽商品庫存不足,而采購和調配食鹽不能滿足市場需求,預計将很快出現斷供時,逐級動用地方儲備鹽供應市場,即先動用當地縣(市、區)級儲備鹽;如縣(市、區)級儲備鹽不足時,由當地政府申請動用市級儲備鹽;如市級儲備鹽不足時,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請動用省級儲備鹽;

  (二)動用市級儲備鹽的程序。市協調小組根據市場動态及有關縣(市、區)的申請,按照全市統籌、合理安排的原則,會同市經貿、市财政、市物價等有關部門提出市級儲備鹽應急動用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動用國家儲備鹽的要求。市協調小組根據市場動态及時掌握,報請上級鹽業主管部門動用國家儲備鹽,批準後由市政府組織實施;

  (四)市政府根據市協調小組意見,向上級申請,商調應急食鹽,并向省政府申請安排食鹽進口配額。

  第十六條 當出現特急狀況時,除采取第十五條的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嚴格控制食鹽價格。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經貿、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嚴格執行國家食鹽價格政策,堅決打擊哄擡食鹽價格行為;必要時實行價格幹預措施或緊急措施;

  (二)實行居民定量供應。根據事态發展和鹽源狀況,确定居民定量供應的标準和範圍。居民憑戶籍管理憑證或身份管理憑證到政府指定的商店購買。鹽業部門組織實施居民定量供應;

  (三)實行臨時市場管制。由市政府下令臨時停止所有食鹽零售交易,由鹽業部門統一分配供應。

 

  第五章 應急響應

 

  第十七條 市協調小組應急響應工作程序:

  (一)市協調小組辦公室在接到食鹽緊急情況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掌握有關情況,提出采取應急措施的意見,及時向組長報告;

  (二)出現食鹽緊急情況,市協調小組辦公室全天24小時與有關縣(市、區)保持聯系,及時派員深入食鹽市場調查;

  (三)接到各地的緊急報告和求援,應立即作出準确的判斷,并迅速部署應急行動;

  (四)及時向市直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政府通報情況;

  (五)引導新聞媒體做好正面宣傳和典型報道。

  第十八條 市有關部門接到市協調小組通報後,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位,按照本部門職責迅速落實應急措施。

  第十九條 有關縣(市、區)政府應急響應工作程序:

  (一)立即進入應急狀态,全天24小時監測食鹽市場動态,并及時上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必要時發出緊急支援的請求;

  (二)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做好食鹽調配和供應,加強市場監管,維護食鹽市場秩序;

  (三)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平息謠傳,維護市場公共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四)迅速執行市協調小組下達的各項指令。

 

  第六章 事後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進行總結,對實施應急預案中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食鹽應急機制。

  第二十一條 在一個月内,按原計劃規模,及時補充已動用的各級儲備鹽。

  第二十二條 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實施預案的各項支出及時組織審計。

  第二十三條 财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經審計核定的支出及時兌付和結算。

  第二十四條 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二)對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三)及時提供應急食鹽或節約開支,成績顯著的;

  (四)有其它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及主要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違反國家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市協調小組要求實施食鹽應急措施的;

  (二)違抗市協調小組命令,拒不承擔應急任務的;

  (三)沒有足額完成本級儲備鹽任務的;

  (四)貪污、挪用、盜竊應急工作經費或物資的;

  (五)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期内不堅守崗位,玩忽職守的;

  (六)對食鹽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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