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福建鹽業 時間: 2010-01-03 17:38:40 閱讀: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泉州市龍佳貿易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小工業鹽維持一審判決

 

2009-12-30《福建鹽業》泉州鹽務局)    200936日,我局接到舉報,有人從江西省購進二個集裝箱的礦精鹽,通過鐵路運輸近日将到達泉州火車站,我局立即向泉州鐵路公安派出所通報案情,鐵路公安派出所決定派張副所長負責配合我局進行調查。

7日該批鹽産品到達泉州火車站,經查詢該批鹽産品收貨單位是泉州市龍佳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佳公司),提貨單上注明該批鹽産品是小工業鹽,我局立即對該批鹽産品進行監控。12日中午,當一部車号為閩C13412貨車滿載10噸該批鹽産品在石獅市海峽水洗廠卸貨時,我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詢問,随車人員自稱是龍佳公司業務員林春生,所載鹽産品是小工業鹽,并出示該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但無法提供該車鹽産品的其它相關票證。我執法人員對該車鹽産品檢查時,發現包裝袋沒有任何的中文标識,沒有生産廠家的廠名和廠址,隻有英文INDVSPRIAL  SALT  NEP  WT 50KG WADE  IN CHINA,屬三無産品(《産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我執法人員對此作進一步詢問,并告知經營小工業鹽應依法取得鹽業主管部門的許可,林春生稱不清楚。鑒于這種印有該英文标識的鹽産品大量沖銷我市碘鹽市場,林春生又拒絕進一步提供相關情況,我局依法決定把該貨車帶回局本部,并要求林春生配合我局作進一步調查。

經我局向工商部門查詢,龍佳公司成立于20091月,林春生是公司的股東(2人合資)。至此,林春生承認是該公司的股東,具體負責公司的銷售業務,并稱這次公司共購進122噸小工業鹽,已銷售35噸(其中晉江華聯皮革有限公司25噸、石獅海峽水洗廠10噸),尚有87噸存放在泉州火車站恒利聯運公司倉庫。由于該公司經營小工業鹽沒有取得鹽業主管部門的許可,且所經營的鹽産品屬三無産品,我局依法決定立案調查,對該車10噸鹽産品依法進行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19日,我局在法定時間内把登記保存的10噸小工業鹽依法退回龍佳公司。

2009318日,我局依法向龍佳公司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拟決定作出以下處罰:1、責令改正;2、罰款人民币18000元,并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龍佳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在收到告知後三日内要求聽證,龍佳公司于當日要求聽證。

同日我局收到《消費日報》采訪函,要求我局在二天工作内對龍佳公司投訴内容所涉及的相關問題作出回複,20日我局對《消費日報.采訪函》給予回複,我局鹽政科吳振惠同志多次去電與《消費日報》新聞負責人付錦龍同志溝通,并就相關問題作出詳細解釋。330日,付錦龍同志來電稱就我局的複函經向有關部門咨詢,我局的行政行為并無不當,已向龍佳公司建議通過法律渠道解決糾紛。

324日,豐澤區人民法院發出應訴通知書,要求我局對龍佳公司請求撤銷我局作出的(2009)鹽政證第0002号保存物品證據通知書進行應訴。經我局與豐澤區人民法院多次協調溝通,47日,豐澤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準許龍佳公司撤回起訴。

410日,我局舉行聽證會,龍佳公司聘請律師并邀請海峽都市報記者到我局參加聽證會,411日,我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13日送達給龍佳公司并告知龍佳公司如果對該決定不服,可于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鹽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龍佳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于2009430日向福建省鹽務局提出複議申請,福建省鹽務局于2009616日作出閩鹽複決字[2009]001号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我局作出的罰字[2009]0020号(市區)行政處罰決定。

龍佳公司仍不服, 623日向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812日,鯉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鯉城區人民法院經審議認定我局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适用法律法規正确、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龍佳公司訴訟請求不予支持,929日作出判決,維持我局行政處罰決定。

龍佳公司不服鯉城區人民法院(2009)鯉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決,109日龍佳公司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110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本案。1130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判決正确,依法應給予維持,駁回上訴。

目前,龍佳公司已注銷營業執照,停止經營活動。

 

 

100提示:依法按程序辦事,是鹽業管理的必勝之道

為了保證鹽業改革和發展的深入進行,繼續依法開展鹽業管理,保障鹽業市場的有序流通,打擊鹽業違法犯罪行為,是當前鹽政執法的重要任務——切不可刀槍入庫馬放南山。泉州鹽務局成功辦理泉州市龍佳貿易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小工業鹽一案,和去年末省局和總公司召開鹽業運銷和鹽政工作業務會布署去冬今春工作,張智德副局長副總經理指出“積極正确應對的基本舉措就是繼續依法治鹽并搞好經營”,就是這個法理,任何違反現行鹽業法規擾亂鹽業市場的行為,均要受到鹽政和有關部門的依法制裁。

奉勸有關個人及鹽販在新年之始依法終止自己的違法行為,不要聽到風就當雨,勿将報載角角中的自由民主觀點及無組織無紀律議論當成法規法條應用,想當然地違法經營食鹽和其他用鹽,或是在各地違法宣傳和擾亂鹽業市場行為,在法制中國任何觸犯法律尊嚴的單位或個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各地鹽業衛士為此也正在積極依法履行鹽政職責——四川鹽政繼續加強鹽政駐廠和市場檢查工作,對通過水運公路鐵路運來的違法私鹽,均已打暫扣收條,對違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責任也順藤摸瓜正會同有關單位和公安機關在深入追查中,提請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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