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鹽政網 時間: 2010-11-01 11:32:03 閱讀:

 

 

付某等四人犯非法經營罪被自流井區法院判刑

——自流井區法院開庭審理“非法經營食鹽”案

 

 

【案情】

20096月自貢大案的個體工商戶陳洪平、無業人士李慶一商議共同出資經營食鹽,由陳負責購買,李負責銷售。陳與湖北應城無業人士付建國聯系購買食鹽,付在湖北孝感廣華華源制鹽公司購買108噸無碘精制食用鹽,運至重慶寸灘碼頭價格每噸460元,8月至9月陳分三次向付支付貨款3.984萬元。

20098月付建國某假冒徐義名義找到海森物流武漢公司徐某,通過民生武漢公司将108噸食鹽以建材石粉名義托運到重慶。陳洪平也假冒徐義名義與民生公司聯系委托其作為收貨人将貨物運到自貢。98民生公司收到貨後與陳洪平假冒的徐義聯系,将貨運至自貢。

李慶一以每噸價格700元與在逃的黃某聯系銷售27噸食鹽後,在99日下午第一個裝有27噸食鹽的集裝箱車輛到自貢後,按李某、陳某要求運至市區西山汽修廠銷售給黃某,裝卸過程中被自貢鹽政查獲,另有部分食鹽在轉運途中進被宜賓鹽政查獲。當晚淩晨第二個集裝箱27噸運抵自貢後,李某與陳某将車輛帶至沿灘區衛鎮以每噸800元價格銷售給李某聯系的買主(基本情況不祥)。其餘兩個集裝箱54噸食鹽後由貢井公安分局擋獲。99日晚,李某為使運鹽成功雇用羅大鵬在高速公路出口和衛坪收費站觀察是否有鹽政人員,支付報酬200元。

本案中李慶一、陳洪平、付建國,均無食鹽批發、零售許可證。

辦案過程中,貢井公安分局依法對被告人采取了偵查措施:付建國于201029被取保候審,其未随傳随到經上網追逃歸案并追繳違法所行3萬元,623被執行逮捕。陳洪平2009129被刑事拘留,2010326被依法逮捕。李慶一于20091125被取保候審,2010326被依法逮捕。羅大鵬于2010329被依法逮捕,416被取保候審。

案情經自流井區法院審判證實的證據,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贓物照片、調取證據通知書、追繳财物決定書、四個運送食鹽集裝箱的進出動态情況說明、自貢市鹽政市場稽查處情況說明、提取筆錄、鹽業管理暫扣物品通知書、犯罪案件移送書、自貢市鹽政市場稽查處證明、辯論筆錄、抓獲說明、常住人口登記表、國家輕工井礦鹽監督檢測中心檢驗報告、公安人員情況說明、證人鄧傳江、徐勇等的證言、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

自流井區檢察院于2010816向該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上述四人犯非法經營罪,自流井區人民法院适用被告人認罪案件審理程序,由審判長王鐘霞、審判員安利、楊學君組成合議庭,于914進行了公開審理,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莉出庭支持公訴。

經審理後,自流井區法院認為四被告人違反國家鹽業管理法規,未經鹽業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食鹽,觸犯了《刑法》第225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的規定,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李慶一、陳洪平提出犯意、提供作案資金,付建國購買食鹽、托運食鹽,三被告在共同犯罪系主犯。羅大鵬接受李慶一的雇傭負責望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李某、陳某犯罪後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李某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陳某具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高法、高檢、司法部《關于适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幹意見(試行)第九條,四被告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72條規定,綜合李某、陳某、付某犯罪情、悔罪表現及法定、酌定處罰情節,決定對三被告宣告緩刑。

20101020自流井區法院作出了(2011)自流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決書》,并進行了公開宣判:

(一)判處付建國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3萬元。(二)陳洪平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萬元。(三)判處李慶一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萬元。(四)判處羅大鵬罰金3千元。(五)所扣押的未加碘精制食鹽全部予以沒收。

【評析】

本案是在鹽業體制改革調研階段中,鹽政機關查獲移送并協助公安機關偵查,經檢察機關公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新案件。對在鹽業體制改革中繼續依法執行現行有效政策法規,打擊鹽業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鹽業市場産銷秩序,确保食鹽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案的特點分析如下。

一、本案警示擴散效用。正如自貢鹽政市場稽查處總結的那樣“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判決,依法追究了付建國、陳洪平、李慶一、羅大鵬等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打擊轄區涉鹽違法分子的嚣張氣焰,取得了震懾性的效果,捍衛了國家食鹽專營政策。”

自貢鹽政市場稽查處表示:“将以此為契機,在省鹽局領導的正确指導下,繼續保持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形成打擊合力。繼續依法履行好鹽政稽查工作職責,絕不讓鹽業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确保合格碘鹽供應,為保障廣大人民群衆的身體健康,為維護正常的鹽業産銷秩序而不懈努力。”

此次私鹽案件涉鹽數量108噸之大,涉案人數四人以上之多、涉案範圍跨省之廣,在自貢市及全省也屬于典型案例。在鹽業體制改革調研階段的敏感時期,對全省鹽政按照現行有效政策法規依法執法,依法治鹽,依法嚴厲打擊鹽業違法犯罪行為,确是一個成功的可借鑒的典型案例。

二、公安偵查深入到位。本案最大的特點是将上線湖北鹽販付建國抓獲歸案,類似案件中我們曾有機會做但最後沒成功。對涉及跨省鹽案辦理開了一個好頭。貢井公安在省内市内和宜賓深入查案,多次下重慶到湖北,各方協作多方偵查,拘鹽販、捕上家、理下家,辛苦有嘉,取得完整證據鍊而偵查終結。當然,讀案人仍可能對“當晚淩晨第二個集裝箱27噸運抵自貢後,李某與陳某将車輛帶至沿灘區衛鎮以每噸800元價格銷售給李某聯系的買主(基本情況不祥)”和已經刑事處罰的黃某在逃的情節疑惑,這就是客觀事實。在深夜鹽販匆忙中完成購銷行為,存在事後有不能指明下家确切住址或指認下家面目的可能性;黃某在本案中因主觀意志以外的因素沒有完成犯罪而在逃,其刑事責任并不因此滑脫。

三、案決适應法律分析。本案中,四被告三個違法購進、銷售、運輸食鹽108噸,經法院認定為情節嚴重而非情節特别嚴重的案件,并分别根據法定三被告從輕和一被告減輕情節進行了量刑,認定事實清楚,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定性準确。

本案中已經偵查查明和審判認定的付建國在湖北孝感廣鹽華源制鹽有限公司購買108噸無碘精制食用鹽的事實,是否構成違法并給予适當鹽政處理或提出鹽政建議,尚需自貢鹽政深入辦理。

 

【案情和審判報道】

1、視頻(點擊進入) 2010年515之三 第一鹽案

 

2、圖片:SCTV公共頻道鹽政行動:2010天府第一鹽案

http://www.lawyersuperman.com/shownews.asp?newsid=12215

 

3、報道:自流井區法院開庭審理李某等非法經營食鹽案

http://www.lawyersuperman.com/shownews.asp?newsid=1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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