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衛生部 時間: 2011-05-17 15:36:57 閱讀:

 

 

 

 

 

 

前言

 

本标準代替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

本标準與 GB 7718-200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範圍;

——修改了預包裝食品和生産日期的定義,增加了規格的定義,取消了保存期的定義;

——修改了食品添加劑的标示方式;

——增加了規格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生産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強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數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時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積;

——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緻敏物質時的推薦标示要求;

——修改了附錄A中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

——增加了附錄B和附錄C

 

 

GB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

 

 

1範圍

 

本标準适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

本标準不适用于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标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的标識。

 

2術語和定義

 

2.1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内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标識的食品。

2.2食品标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号及一切說明物。

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産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2.4生産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産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将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5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标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産品完全适于銷售,并保持标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2.6規格

同一預包裝内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對淨含量和内含件數關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1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标準的規定。

3.2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3.3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内容。

3.4應真實、準确,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号,誤導消費者将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産品混淆。

3.6不應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3.8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标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确,易于辨認。

3.8.1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3.8.2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标、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商标除外)

3.9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強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标識應當分别标注。

3.11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别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别内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強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标示相應的内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強制标示内容。

 

4标示内容

 

4.1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标示内容

4.1.1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标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産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産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産品标準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1.2食品名稱

4.1.2.1應在食品标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1.1當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地方标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4.1.2.1.2無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地方标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4.1.2.2标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号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标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規定的名稱。

4.1.2.2.1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号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标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2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号或字體顔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體顔色标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3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幹燥的、濃縮的、複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4.1.3配料表

4.1.3.1預包裝食品的标簽上應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4.1.2的要求标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稱。

4.1.3.1.1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産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标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标示。

4.1.3.1.2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4.1.3.1.3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标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随後将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标示。當某2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地方标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标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食品添加劑應當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标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标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并同時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号)(标示形式見附錄B)。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标簽上,應選擇附錄B中的一種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劑。當采用同時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和國際編碼的形式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緻敏物質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産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4.1.3.1.5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1.6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國家另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

4.1.3.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選擇按表1的方式标示。

 

 

4.1.4配料的定量标示

4.1.4.1如果在食品标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别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标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簽上特别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标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簽上特别強調,不需要标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淨含量和規格

4.1.5.1淨含量的标示應由淨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标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5.2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淨含量:

a)液态食品,用體積升(L)( l)、毫升( mL)( ml),或用質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質量克( g)、千克( 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毫升(mL)(ml)。

4.1.5.3淨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 2标示。

 

 

 

4.1.5.4淨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4.1.5.5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标示淨含量外,還應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标示瀝幹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5.7同一預包裝内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标示淨含量的同時還應标示規格。

4.1.5.8規格的标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淨含量和件數組成,或隻标示件數,可不标示“規格”二字。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即指淨含量(标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6生産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1.6.1應當标注生産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産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産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産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标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4.1.6.1.2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産基地,應标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産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标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産地,産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标注到地市級地域。

4.1.6.1.3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标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标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産地,産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标注到地市級地域。

4.1.6.2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産者或經銷者的聯系方式應标示以下至少一項内容:電話、傳真、網絡聯系方式等,或與地址一并标示的郵政地址。

4.1.6.3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标示原産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标示生産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1.7日期标示

4.1.7.1應清晰标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産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标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7.2當同一預包裝内含有多個标示了生産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标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标示的生産日期應為最早生産的單件食品的生産日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别标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産日期和保質期。

4.1.7.3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标示,應注明日期标示順序(标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8貯存條件

預包裝食品标簽應标示貯存條件(标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9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

預包裝食品标簽應标示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1.10産品标準代号

在國内生産并在國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标示産品所執行的标準代号和順序号。

4.1.11其他标示内容

4.1.11.1輻照食品

4.1.11.1.1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标示“輻照食品”。

4.1.11.1.2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标明。

4.1.11.2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标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1.11.3營養标簽

4.1.11.3.1特殊膳食類食品和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類食品,應當标示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GB13432執行。

4.1.11.3.2其他預包裝食品如需标示營養标簽,标示方式參照相關法規标準執行。

4.1.11.4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産品标準已明确規定質量 (品質)等級的,應标示質量 (品質)等級。

4.2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應按照

4.1項下的相應要求标示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産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簽上标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4.3标示内容的豁免

4.3.1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質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态食糖類;味精。

4.3.2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可以隻标示産品名稱、淨含量、生産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4.4推薦标示内容

4.4.1批号

根據産品需要,可以标示産品的批号。

4.4.2食用方法

根據産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複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4.4.3緻敏物質

4.4.3.1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導緻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制品;

d)蛋類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4.4.3.2如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臨近位置加以提示。

 

5其他

 

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标簽标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附錄A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A.1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的最大一個側面的高度(

cm)乘以寬度( cm)。

A.2圓柱形包裝物、圓柱形包裝容器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物、近似圓柱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高度( cm)乘以圓周長( cm)的40%

A.3其他形狀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總表面積的 40%

如果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有明顯的主要展示版面,應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

包裝袋等計算表面面積時應除去封邊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裝計算表面面積時不包括肩部、頸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附錄B

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B.1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2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劑(102)),葡萄糖漿,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着色劑(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3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及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着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建立食品添加劑項一并标示的形式

B.4.1一般原則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标注。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項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标注。食品添加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B.4.2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劑(102)),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着色劑(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4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及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着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附錄 C

部分标簽項目的推薦标示形式

 

C.1概述

本附錄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預包裝食品部分标簽項目的推薦标示形式,标示相應項目時可選用但不限于這些形式。如需要根據食品特性或包裝特點等對推薦形式調整使用的,應與推薦形式基本涵義保持一緻。

C.2淨含量和規格的标示

為方便表述,淨含量的示例統一使用質量為計量方式,使用冒号為分隔符。标簽上應使用實際産品

适用的計量單位,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空格或其他符号作為分隔符,便于識讀。

C.2.1單件預包裝食品的淨含量(規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450g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25200+25);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25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25)克。

C.2.2淨含量和瀝幹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頭”為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425瀝幹物(或固形物或梨塊):不低于255(或不低于60%)。

C.2.3同一預包裝内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淨含量和規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40×5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5×40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5×40);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40×5);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5件);

淨含量:200規格:5×40

淨含量:200規格:40×5

淨含量:200規格:5件;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100+ 50×2);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80×2+40);

淨含量:200規格:100+ 50×2

淨含量:200規格:80×2+40

C.2.4同一預包裝内含有多件不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淨含量和規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A産品40×3B産品40×2);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40×340×2);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100 A産品,50×2B産品,50C産品;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A産品:100B産品:50×2C産品:50

淨含量 /規格:100A産品),50×2B産品),50C産品);

淨含量/規格:A産品100B産品50×2C産品50

C.3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應标示4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數字。月、日應标示2位數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320

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

2032010年;3202010年;

(月//年):03 2020 1003/20/201003202010

C.4保質期的标示

保質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飲)用;……之前食(飲)用最佳;……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保質期××個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C.5貯存條件的标示

貯存條件可以标示“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标題,或不标示标題。

貯存條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幹燥處)保存;

××-××℃保存;

請置于陰涼幹燥處;

常溫保存,開封後需冷藏;

溫度:≤××℃,濕度:≤××%

 

 

 

點擊下載衛生部發布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

 

文件格式: PDF/Adobe Acrobat - HTML

 

 

編輯:admin
XML 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