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鹽政網 時間: 2003-02-26 17:19:28 閱讀:
 鹽業公司經營商品鹽品質自律有關規定

  

1、《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商業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商品搭售問題的若幹規定》:

四、各種經濟形式的生産企業,對達不到國家有關質量标準而仍有使用價值的産品,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可降價出售,但必須在産品和包裝上标出“處理品”字樣,不得以次充好或搭售。特别是不合格的家用電器,過期失效影響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等,一律不準出廠、銷售或搭售。有期效性的商品,一律要注明出廠日期。

九、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企業都要實行經營責任制,規定合理的商品庫存數量,認真考核,滞銷或超過庫存規定的有問題商品,隻能削價處理,其損失在企業當季損益中沖銷。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内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四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産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内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3、《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理辦法》:

   第三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标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标記銷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者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第四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确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标權的商品的;

    (三)銷售僞造産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銷售僞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五)銷售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标志、名優标志等質量标志的商品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 生産者應當對其生産的産品質量負責。

    産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應當符合該标準;

   (二)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産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産品标準,符合以産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 産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标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産品名稱、生産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産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産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标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産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産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産品,應當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産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标識的裸裝産品,可以不附加産品标識。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産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标識。

  第三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産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産品和失效、變質的産品。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産品的标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不得僞造産地,不得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不得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标志等質量标志。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産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産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産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産品标準的;

   (三)不符合以産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于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産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産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産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産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産品以外的其他财産(以下簡稱他人财産)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産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将産品投入流通的;

   (二)産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産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5、《查處食品标簽違法行為規定》:

    第四條  預包裝食品标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以該批食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一)食品标簽缺少食品名稱、淨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産(分裝)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産(分裝)日期、以及應當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質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項的。

 

 

6、《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宣貫教材<食品标簽通用标準(GB7718)>實施指南》:

5.7 必須标明産品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企業标準的代号和順序号。

條文釋義:本條是企業通過食品标簽表明食品的質量(品質)水平,為食品的質量監督部門提供監督依據。産品的質量(品質)達到那一級标準,就在食品标簽上标明那一級的标準代号和順序号。

“代号”指“GB10431-89”(國家标準:食用酒精)、“SB/T10068-89(行業标準:挂面)”中的“GB”、“SB/T”。

“順序号”指“GB10343”、“SB/T1006”的“10343”、“10343”。年代号不需要标注。

6.2 産品标準(國家标準、行業标準)中己明确規定保質期或保存期在18個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質期或保存期

條文釋義:本條是明确可以免除标注保質期或保存期的食品。有些食品的國家标準明确規定保存期在18個月以上,如GB1445.1-91《綿白糖》規定的保存期是18個月以上,标簽上可以不标注保存期。有些食品,如白酒、谷氨酸納、食用鹽的國家标準、味精的行業标準,對保質期或保存期未作規定,也意味着是保質期或保存期18個月以上的食品中。

 

 

7、《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

第三條  定量包裝商品在其包裝的顯著位置必須正确、清晰地标注淨含量,淨含量由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第十條  多件包裝商品應當标注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标注總淨含量和總件數。

附表一要求:1、200g~300g負偏差9 g;2、300g~500g負偏差3%;3、500g~1kg負偏差15g;4、15kg~25kg負偏差1%。

注:按輕工業部《改進包裝的意見》(輕鹽〔1992〕14号)第三條(二)項規定包裝計量誤差範圍:銷區250克以上小袋鹽為±3%以内,産區50公斤以上袋裝為±1%以内

 

 

8、《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八條 食品生産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環境整潔,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産品品種、數量相适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三)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四)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必須洗淨,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八)食品生産經營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産、銷售食品時,必須将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九)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标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第十條 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标識或者産品說明書上根據不同産品分别按照規定标出品名、産地、廠名、生産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産品說明書,不得有誇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内容。

    食品包裝标識必須清楚,容易辨識。在國内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标識。

 

 

 

 省鹽務管理局鹽政法規處編  200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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